本事業於送出申請時,已詳閱並同意以下事項:
一、同意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審核補助資格所需,以本事業之統一編號向財政部查詢確認營業項目,並以本事業之投保證號向勞動部查詢確認申請日前六個月及受訓月份之被保險人名冊。
二、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受地震或颱風影響而有災害損失,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符合二百人以下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並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同意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向財政部查詢確認。
三、同意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以電子郵件通知審核結果,並自通知進入本事業聯絡人之電子郵件系統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四、獲補助事業應配合事項:
(一)為審查經費使用情況及考核執行成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得派員或委託機構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執行狀況,獲補助事業不得拒絕,並應配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提出相關說明或佐證文件。
(二)於本要點補助期間結束後一年內,獲補助事業應配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追蹤成效。
(三)獲補助事業應同意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得於推廣數位轉型或人才培訓相關活動、觀摩、會議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無償使用其相關資料,並提供相關協助。
五、本事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得視情節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之一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申請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間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之規定,經勞動主管機關公告裁罰者。
(二)人才培訓課程、購置軟體之執行情形與申請書所載內容不同,而不符補助目的。
(三)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虛偽不實情事。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申請文件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五)依本要點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申請,又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同一補助;或同一補助項目已獲本要點或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六)最近一年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七)申請日期逾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告之受理申請期間或提前公告停止受理申請日。
(八)申請補助之收據或統一發票開立日期、培訓課程日期或訂閱制軟體訂閱期間非於公告之補助期間內。
(九)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致申請補助相關會計文件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十)有經濟部或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告禁止之情事。
(十一)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十二)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